據公安部網絡安全局6月16日消息,
2023年3月,浙江省溫州市公安網絡安全部門在調查一起涉及數據安全違法案件時發現問題。
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為浙江省某縣政府部門開發運維信息管理系統過程中,未經建設單位同意,
將建設單位收集的敏感業務數據上傳到租用的公有云服務器上,且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導致數據嚴重泄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浙江省溫州市公安機關對該公司、
項目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100萬元、8萬元、6萬元的行政處罰。
針對建設單位管理監督不力、未履行數據安全保護職責的情況,
當地紀委監委根據《溫州市黨委(黨組)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對4人作出批評教育、鼓勵和政府調查決定,包括建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部門負責人。
下一步,公安機關將繼續貫徹落實《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全面加強網絡安全監督檢查,繼續嚴厲打擊非法數據泄露行為,指導和監督網絡運營者依法履行安全保護責任和義務。
做好源頭防控,減少犯罪的發生。堅決維護國家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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